(2017)豫1402民初9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焕焕与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焕,李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302号原告郭焕焕,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李晓红,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郭焕焕与被告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郭焕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焕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