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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焕焕与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焕,李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302号原告郭焕焕,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李晓红,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郭焕焕与被告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郭焕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焕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