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吼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乡香集市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吼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乡香集市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5号半导体产业园203号大楼6层。法定代表人时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吼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12层12205号。法定代表人周敬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乡香集市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段48号中农盛源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周敬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吼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乡香集市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1民终5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56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中,本院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嗣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名单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标的为230142.15元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芯玥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芯玥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