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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元彬退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428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元彬,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徐元彬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元彬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24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142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