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元彬退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428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元彬,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徐元彬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元彬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24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142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