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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腊明与温转社、秦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腊明,秦书峰,温转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甘腊明,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家住华州区赤水镇赤水供销社院内。被执行人秦书峰,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金堆信用社退休职工,家住华州区莲花寺镇雨田学校。被执行人温转社,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州区赤水镇南侯坊村后村组。申请执行人甘腊明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秦书峰、温转社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及案件执行费2199元。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后申请执行人甘腊明于2017年10月23日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3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