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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前进与董明亮、杨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前进,董明亮,杨昵,邵矿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678号原告:马前进,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董明亮,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杨昵,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邵矿领,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马前进与被告董明亮、杨昵、邵矿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马前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前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前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前进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