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裕县支行与陶安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陶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21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谢玉全。被申请人:陶安庆,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陶安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对陶安庆所有的位于富裕县富裕镇蔬菜公司北的房屋价值3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23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春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