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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卢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男,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2017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冀0632刑初35号刑事判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冀06刑终4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2016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腾瑞”鞋厂工人宿舍内,盗窃胡某人民币40元、盗窃任某人民币200元、盗窃张某1人民币200元,逃离现场时被该厂工人抓获。(2)、2016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安新县三台镇申明亭村路神鞋厂,在二楼的工人宿舍内盗窃郭某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2)、2016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安新县三台镇大北头村“宏光瑞驰”鞋厂工人宿舍,盗窃渠某人民币300元、盗窃段某人民币20元、盗窃油某人民币80元和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V3直板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盗手机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84元。(2)、2016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安新县三台镇申明亭村富利鞋厂工人宿舍内,盗窃张某2人民币200元、盗窃杜某1人民币200元、盗窃冯某人民币400元、盗窃李某人民币300元、盗窃孙某人民币300元、盗窃柏某人民币600元、盗窃裴某人民币100元、盗窃刘某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2)、2016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安新县三台镇崔某“天尚行”鞋厂工人宿舍1号房间内,盗窃张某3人民币9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2)、2016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安新县三台镇店上村五乐鞋厂工人宿舍305室内,盗窃杜某2金立F105手机、OPPO牌A3手机各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金立F105手机价值538元,被盗OPPO牌A3手机价值740元。综上,被告人卢某甲盗窃作案六起,总价值人民币7202元。另查,被告人卢某甲2016年11月10日在安新县三台镇山西村腾瑞鞋厂工人宿舍内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在路神鞋厂工人宿舍、宏光鞋厂工人宿舍、富利鞋厂工人宿舍、天尚行鞋厂工人宿舍、伍乐鞋厂工人宿舍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各被害人退赔52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任某、张某1、黄某、郭某、段某、渠某、油某、张某2、冯某、李某、孙某、柏某、裴某、杜某1、刘某、张某3、杜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熊某、韩某、姚某的证言,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盗窃地点照片,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安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2016)第0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安新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监控录像,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台刑警队说明,尉氏县公安局小陈派出所办案说明,收款证明、支取款证明,户籍证明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甲主动供述其他较重盗窃罪行,属坦白,且已向各被害人退赔,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贾会茹人民陪审员  崔红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