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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常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常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100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常桃,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2008年9月26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8月12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常桃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萍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常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5月间,被告人谢常桃在本市湖里区与刘某通过电话商定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集美区后溪中学”的初中毕业证1本。被告人谢常桃遂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贵香”(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由“贵香”制作盖有“厦门市集美区后溪中学”印章的初中毕业证1本及用于加盖该毕业证的“厦门市教育委员会”钢印1枚,交予被告人谢常桃。同年6月9日6时许,被告人谢常桃在湖里区墩岭一里17号4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陆某的初中毕业证书1本及上述伪造的初中毕业证书1本、伪造的空白、未盖章毕业证书4份、伪造的未盖章出生证明2张、移动电话4部、印泥1个、塑料字模12片、塑料印章23个、印压机1台、印章机1台、塑封机1台、打印机1台、台式电脑2台、塑料印模1个,上述物品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常桃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刘某、陆春兰的证言、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清单、作案工具及伪造证件等照片、通话记录清单、厦门市教育局情况说明、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常桃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常桃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案之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犯两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常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陆春兰的初中毕业证书1本,发还陆春兰;伪造的初中毕业证书1本、空白、未盖章毕业证书4份及伪造的未盖章出生证明2张、移动电话4部、印泥1个、塑料字模12片、塑料印章23个、印压机1台、印章机1台、塑封机1台、打印机1台、台式电脑2台、塑料印模1个,均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