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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荣与被执行人杨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荣,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荣,女,1973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志,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春荣与杨志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应给付申请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志长期在外,经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