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应军申请执行罗方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军,罗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04号申请人李应军,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罗方平,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421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应军申请执行罗方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罗方平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