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蒋红春、连启萍等与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春,连启萍,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2572号原告:蒋红春,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连启萍,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莉,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156464。被告: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梁树高。原告蒋红春、连启萍诉被告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蒋红春、连启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红春、连启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丽书 记 员 赵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