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亚丽与代良君、王桂珍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740号不动产登记中心:张××与代××、王××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3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同时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张兆宏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不动产权证号:淮田××,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为3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附:(2017)皖0403财保307号裁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