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钰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钰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34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钰航,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钰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钰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冯钰航酒后驾驶豫D×××××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冯钰航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3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钰航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冯钰航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钰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钰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钰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丽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