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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宜珙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晓容罚金刑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宜珙执字第843号被执行人,王晓容,女,1972年9月7日出生,苗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2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曾科罚金一案,被执行人王晓容已向本院交纳了全部罚金2000元,本案已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宜珙执字第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秋林审判员  张云峰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