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德利与陈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利,陈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526号原告:徐德利,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一鸣,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徐德利与被告陈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德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4元(已预交1906元),减半收取647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47元,由原告徐德利负担。审 判 长 应晓霞人民陪审员 梅 玉人民陪审员 徐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艺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