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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厚琼申请宣告李平华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厚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民特48号申请人:刘厚琼,女,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刘厚琼申请宣告李平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刘厚琼与李平华系母子关系。李平华在绥江县港建码头工作,2012年8月12日午后,因天气炎热,李平华自行到金沙江边游泳。因体力不支,水性不好,被江水冲走(当时正值洪峰过境)。工友欧阳彦学下水施救无果,随即向绥江县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报案,至今也未找到李平华的尸体。李平华现已四年仍无任何声讯,故而诉至法院请求宣告李平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平华,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刘厚琼与李平华系母子关系。李平华在绥江县港建码头工作,2012年8月12日午后,因天气炎热,李平华自行到金沙江边游泳。因体力不支,水性不好,被江水冲走。工友欧阳彦学下水施救无果,随即向绥江县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报案,至今也未找到李平华的尸体。该派出所于2016年7月25日对李平华被江水冲走的经过出具《接处警证明》。刘厚琼申请宣告李平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李平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平华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当庭陈述,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户籍本、及《四川法制报》公告一份加以佐证。本院认为,李平华于2012年8月112日在绥江县港建码头游泳时被江水冲走,经其家人及派出所多方寻找未果,现下落不明已满5年。在本院发出寻找李平华的公告一年期满后,李平华仍无下落。现刘厚琼作为李平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李平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平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