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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彭克平、永修县滩溪镇鑫隆页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克平,永修县滩溪镇鑫隆页岩砖厂,戴西晁,熊庆果,熊庆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彭克平,男,汉族,住永丰县。被执行人:永修县滩溪镇鑫隆页岩砖厂,住所地:永修县。被执行人:戴西晁,男,汉族,住永修县,系永修县滩溪镇鑫隆页岩砖厂合伙人。被执行人:熊庆果,男,汉族,住永修县,系永修县滩溪镇鑫隆页岩砖厂合伙人。被执行人:熊庆谷,男,汉族,住永修县,系永修县滩溪镇鑫隆页岩砖厂合伙人。本院执行的彭克平与永修县滩溪镇鑫隆页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三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审查后裁定追加三合伙人戴西晁、熊庆果、熊庆谷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修县滩溪镇鑫隆页岩砖厂、戴西晁、熊庆果、熊庆谷的存款4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