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培旭、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培旭,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培旭,男,汉族,1997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献,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系上诉人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女,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系上诉人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法定代表人:陈留祥,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书民,郑州市新郑市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培旭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培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献、何玲,被上诉人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书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培旭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504号民事裁定,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私下自制发布的公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上诉人作为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集体组织成员,被上诉人不应以上诉人有一个妹妹而不是有一个弟弟为由拒不给付上诉人210平方米安置房和30000元安置费。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依据是《和庄镇河赵村河赵社区安置分配方案》,和庄镇河赵村并未召开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该方案是被上诉人临时伪造、村民代表的签字系伪造的、签字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进行质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辩称,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017年1月16日,河赵社区安置房分配事宜经群众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了《和庄镇河赵村河赵社区安置房分配方案》,在河赵村公开公示了安置房分配公告,依照公告决定,已经在“河赵社区”实施了分配方案。2、上诉人家里共6人,按照《公告》第三项分配标准,第五条规定:“人口为六口人(含六口人)的户,分两大套”,原则是,上诉人在“公告”公示期间没有提出相关异议,应当认定为没有异议。2017年3月4日,上诉人在选房确认单上已经签字,上诉人已经收到安置房两大套面积超过210平方米的分配方案。安置房公告公示后,于2017年3月21日,确定村民安置房到位,开始发放安置费每户三万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赵培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给赵培旭分配安置房210平方(含10平方杂物室)。2、判令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给付赵培旭安置费3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赵培旭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培旭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和庄镇河赵社区安置房分配方案》、《和庄镇河赵新型社区安置房回迁安置实施细则》、和据此作出的《公告》,均属村民自治范围,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人赵培旭上诉称被上诉人私下制发的《公告》违宪违法,《和庄镇河赵社区安置房分配方案》违反法定程序,并非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赵培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鸿标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王东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凯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