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施伟与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伟,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48号原告施伟,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月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三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云锦,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深,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伟诉被告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人堃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吴志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上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