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遵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遵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653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刘遵平,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遵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遵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遵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遵平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塔山西路丽星电脑城一楼瑞迪通讯商铺,将被害人王某1放于商铺内的一部华为NOEA手机以及一辆蓝色自行车盗走。随后将自行车销赃给西秀区市西路凤凰自行车专卖店的赵某,将华为NOEA手机销赃给西秀区塔山西路原客车西站附近白金通讯店铺的章某和汪某。经鉴定,华为NOEA手机价值1570元,自行车价值425元。破案后,赵某退赔自行车销赃款200元给被害人王某1。二、2017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遵平窜至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天马小区金州龙泉商铺,将被害人杨某放于商铺内的一部华为TAG-CL00手机和一部联想8寸TAD3平板电脑盗走。后将手机和平板电脑销赃给章某和汪某。经鉴定,华为TAG-CL00手机价值780元,联想8寸TAD3平板电脑价值128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及平板电脑发还给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刘遵平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三、2017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遵平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力生路楠图酒吧,趁酒吧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管某放于酒吧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后刘遵平通过其弟刘某2将盗窃的苹果6手机归还给被害人管某。经鉴定,苹果6手机价值2720元。被告人刘遵平已取得被害人管某的谅解。四、2017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遵平窜至安顺市西秀区东山路安顺市国土资源局六楼土地开发中心办公室,将被害人陈某放于沙发上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7088元以及一部华为G521-L076手机。经鉴定,挎包价值30元,华为G521-L076手机价值164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遵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赵某、王某2真、章某、汪某、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杨某、管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刘遵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西发价认字(2017)129、130、131、1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刘遵平、汪某、章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遵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盗窃他人共计价值2405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遵平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遵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取得部份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遵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刘遵平退赔被害人王展望被盗物品折价款人民币17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 志 康人民陪审员 邓 金 琼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