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波利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1510号被拘留人:王波利,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本院在执行关秀梅与王波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波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波利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三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