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6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建超与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超,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6567号原告:申建超,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89号吉联公寓3、4栋3017房。法定代表人:嵇海霞。被告: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国际中港城商贸城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林剑民。被告: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58号603室。法定代表人:黄怀吉。被告: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建超诉被告湖南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建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建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申建超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