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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华与包馼合伙协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华,包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5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华,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怡,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包馼,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系被申请人丈夫),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陈华因与被申请人包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均以其没有提供账册,导致无法清算为由,判其败诉。但事实是账册确实存在,该账册可以表明其无需向被申请人包馼支付钱款,故法院判决不当,请求本院予以纠正。被申请人包馼答辩称,在一、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官均要求陈华提供相关账册,但陈华均未提供。现在相隔那么久,陈华称有账册提供,因为是复印件,不清楚是什么账册。陈华的再审申请没有理由,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据申请人陈华自称,其于2017年1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其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就陈华迟至今日才向法院提供账册的原因,陈华作了如下解释,一审时因人在宁夏而账册在上海,故无人帮其取得;二审开庭时因人“已经在外面了”,没有提供账册,后来以为还要开庭,没有提供原件。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是一起合伙纠纷,在合伙解散之后,应当对合伙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包馼向法院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的请求,各合伙人均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便在解除合伙关系后进行必要的清算。但正如申请人陈华自己陈述的那样,其一、二审均未递交具有证明力的账册原件,而未递交的理由,也非法定的事由。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当时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陈华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陈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无论是申请人陈华所称的其在2017年1月或是在2017年7月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均远超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法定时效,故其再审申请亦无法得到支持。综上,陈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