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550号申请人: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被申请人: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77号。法定代表人:何晓成。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慧帆书 记 员 于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