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金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75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金明,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2017年6月19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金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朱金明酒后驾驶津B×××××号小型轿车在本市静海区沿崔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顺民屯村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朱金明血液酒精含量为100.95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金明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金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金明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金明犯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