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吴祥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吴祥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张凌。被执行人:吴祥郎,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祥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祥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祥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作出决定,将吴祥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祥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591.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祥郎名下的车牌号为闽A×××××车辆一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祥郎名下的车牌号为闽A×××××车辆尚未控制到案,暂时不能处置,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