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2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揭阳市蓝城区三吉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揭阳市蓝城区三吉五金制品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72号之一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郑宋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揭阳市蓝城区三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经营者:陈锐洪,男,汉族,1957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五金公司)与被告揭阳市蓝城区���吉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三吉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2××××.2)纠纷一案,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学知法官助理 游 彦书 记 员 盛燕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