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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黎汉生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160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汉生,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4月1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抓获,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魏慧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汉生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代理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汉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黎汉生酒后无证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诗山镇往南安市金淘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淘镇侨光中学路口路段时,遇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黄某、林某2带领协警陈某2等人设卡盘查,被告人黎汉生欲逃避检查时被拦下,陈某2发现被告人黎汉生酒后驾车后,叫被告人黎汉生下车配合检查,并呼叫同事增援,被告人黎汉生见状拒不配合调查,试图挣扎逃脱,并与协警陈某2进行拉扯,后又用其手中装有雨衣及水壶的袋子殴打协警陈某2,致陈某2嘴唇受伤。后被赶到的其他协警抓获。2017年8月16日21时50分许,经现场呼气测试,被告人黎汉生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07mg/100ml。同日22时37分,南安市群众医院医护人员抽取被告人黎汉生的血样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黎汉生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6.84mg/100ml。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2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林某1、吴某、杨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自述材料、疾病诊断书、工作说明、毒物检验报告、鉴定书,执法录像视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黎汉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汉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又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黎汉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汉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汉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汉生的辩护人相应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黎汉生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黎汉生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汉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序开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澍杭速 录 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