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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迎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迎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269号之一被执行人罗迎园,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罗迎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罗迎园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罗迎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5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措施:1、2017年7月13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迎园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罗迎园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2017年9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迎园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罗迎园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3、2017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罗迎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迎园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宏望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