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与林顺清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林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76号原告: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中和街4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790749269Y。法定代表人:苏公禄,董事长。被告:林顺青,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雁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