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执7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培帮、何敏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梁培帮,何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92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被执行人:梁培帮,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敏清,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梁培帮、何敏清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6]第A03017-1号、第A030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两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12872元。因债务人梁培帮、何敏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培帮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周社区南傍中路183A有房地产一套(产权证号:67××41)。嗣后,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一、截至2017年10月19日,两被执行人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12872元。上述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两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1593.08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4465.08元(含执行费1593.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洁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