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连德、张有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德,张有路,张晴,枣庄有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聚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德,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有路,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晴,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枣庄有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驻地,社会信用代码370400228023594。被执行人:山东聚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冠物流园办公楼A座,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85121150H。法定代表人:张有路,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德与被执行人张有路、张晴、枣庄有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聚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有路、张晴、枣庄有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聚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5974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允欣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