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6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宏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宏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6892号原告:长沙宏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119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强。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商业街门面H101、201、301、401。法定代表人:傅佳川。原告长沙宏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宏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宏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宏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737元,减半收取2868.5元,由原告长沙宏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