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玲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7行初81号原告王玲,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法定代表人黄宇,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民,该单位副局长(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王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吴险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