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贺军与周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军,周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3479号原告:贺军,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周伟明,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原告贺军与被告周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贺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军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