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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贺军与周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军,周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3479号原告:贺军,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周伟明,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原告贺军与被告周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贺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军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