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国权与相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权,相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权,男,195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相建国,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国权与被执行人相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宁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相建国给付原告刘国权借款本金33000元,具体给付方式:2015年8月15日前给付3000元,剩余30000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每月给付700元,至给付完毕止。上述借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给付自然止按照约定利率月利率2分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相建国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宁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