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宗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许辛庄村,组织机构代码9113102365272561C。法定代表人:刘亿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廊坊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会昌街,组织机构代码70076007-8。法定代表人:孙少年,总经理。被执行人:宗楠,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宗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冀1023��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廊坊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宗楠给付标的款1650000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宗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廊坊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宗楠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16)冀1023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廊坊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宗楠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在申���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廊坊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宗楠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