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霍向民与焦贝贝、王珍妮王启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向民,焦贝贝,王珍妮,王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8民初4046号原告:霍向民,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焦贝贝,男,34岁,汉族,农民。被告:王珍妮,女,成年,汉族,农民。第三人:王启东,男,5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向民与被告焦贝贝、王珍妮,第三人王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向民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向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向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棉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