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成玉与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成玉,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2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成玉,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望江大道1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59270940。法定代表人:许毅刚,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成玉因与被上诉人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成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成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成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吴成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