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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蒙乃实业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蒙乃实业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183号原告:上海蒙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法定代表人:孙合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刚,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蒙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蒙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蒙乃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蒙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上海蒙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洁?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