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明全、王建容、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方明全,王建容,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西街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99184519A。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同兴乡永红村注册号:511123000003213。法定代表人:陈再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明全,男,生于1969年6月3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王建容,女,生于1973年1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1668X住所地:四川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法定代表人:方明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明全、王建容、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依据(2017)川1123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方明全应当偿还代偿本息968,247.45元,并从2017年4月1日起以968,247.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方明全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担保费29,100元;被执行人王建容、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建容位于乐山市XX区XX街XX号地下-X层XXX号(等)57个车位享有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鉴于新万新公司对上述57个车位的抵押权是第二顺位抵押权,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上述车位,等待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申请处置后,余款用于清偿本案债权,除去以上财产,经调查暂时未发现便于处理之财产,本案暂时查无可供其他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代周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