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左芝与刘自祥、张星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左芝,刘自祥,张星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456号原告:刘左芝,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焦鹏贤,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饶娜,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自祥,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泸西县。被告:张星红,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泸西县。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左芝与被告刘自祥、张星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左芝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左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左芝承担。审判长 纪文阜审判员 沈永生审判员 蔡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