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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XX与陈涛、闫守祥、闫成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陈涛,闫守祥,闫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1969年11月28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涛,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守祥,男,62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成学,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XX与被执行人陈涛、闫守祥、闫成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成学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陈涛、闫守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