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许尔富与梁平县碧山镇碧山街道社区2组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尔富,重庆市梁平县碧山镇黄桥村2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865号申请人许尔富,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碧山镇黄桥村2组(现碧山街道社区2组)。负责人孟国华,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许尔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碧山镇黄桥村2组(现碧山街道社区2组)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我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86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