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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德文佘启秀等与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周泽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洁,佘启秀,蔡某,蔡德文,黄顺秀,周泽强,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0221号原告:蔡清洁,女,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佘启秀,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蔡某,男,201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佘启秀(蔡钦林之母),基本身份同上。原告:蔡德文,男,194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黄顺秀,女,194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明富,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冉书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泽强,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赵君华。原告蔡清洁、佘启秀、蔡某、蔡德文、黄顺秀与被告周泽强、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蔡清洁、佘启秀、蔡某、蔡德文、黄顺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清洁、佘启秀、蔡某、蔡德文、黄顺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