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沈冰与黄琼、黎昌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冰,黄琼,黎昌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0952号原告:沈冰,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文,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琼,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黎昌渊,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冰诉被告黄琼、黎昌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沈冰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