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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7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管某某、欧某某与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欧某某,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7827号原告:管某某,男,1980年11月24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欧某某,女,1989年4月5日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某。被告: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管某某、欧某某与被告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管某某、欧井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管某某、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丽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