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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9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快乐迪乐彩时尚歌厅与被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快乐迪乐彩时尚歌厅,恒大音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9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快乐迪乐彩时尚歌厅,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经营者:常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鸿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利,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快乐迪乐彩时尚歌厅(以下简称快乐迪)与被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辽0103民初1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快乐迪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勇,被上诉人恒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鸿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快乐迪上诉称: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恒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恒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依据恒大公司提供的音像制品即判定其享有本案的诉讼权利,存在错误。音像制品不仅存在造假的可能性,而且不能单独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恒大公司还应提供涉案作品的登记证明、版权合同等证据,才能证明权利归属。二、一审法院认定快乐迪存在侵权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公证书中记载的公证行为是恒大公司代理人完成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的规定,违反了公证程序。该证据也仅能证明我单位仅有一次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也未在庭审中予以比对。三、一审法院认定赔偿金及合理支出缺乏明确、合法的依据。一审法院未给出赔偿金的计算及标准。恒大公司为多个案件支付差旅费,不应由我单位全部承担。综上,请求支持我单位上诉请求。恒大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金额过低。恒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快乐迪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涉案100部侵权作品(明细见附件);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恒大公司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恒大音乐:卡拉OK精选集》中收录了涉案《我一定会来》、《回家吃饭》、《爱爱爱情》、《校花》、《兄弟干杯》、《真的不同了》、《你很爱他对不对》等100部KTV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本判决附表),该音像制品的出品人署名为恒大公司。2012年3月20日恒大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恒大公司将自己所有包含前述涉案作品音像制品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同时授权音集协可以自己名义就恒大公司享有权利的音像作品向侵权者提起诉讼。2015年10月15日双方又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前述合同延期至2018年3月19日止。2015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恒大公司和音集协均同意撤销前述合同中关于“诉权授权”的内容,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对于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乙方(本案恒大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乙方保留对侵权方的诉权。甲方不再(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向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乙方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代乙方行使维权权利。”2016年4月2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依恒大公司申请,对以下行为进行保全,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本公证员田军与我处公证处工作人员黄静静及申请人的代理人田悦等人来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龙之梦购物中心6层的“快乐迪KTV”六楼的665房间,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首先对申请人用于本次保全证据所使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检查、确认。进入房间后,田悦使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点击、播放了(前述诉争的)10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对该电视音乐作品的播放画面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得到了该营业场所提供的发票号码为:03069565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一张,发票金额柒拾元整,发票上所盖印章为“沈阳市大东区快乐迪乐彩时尚歌厅210103198404045417B发票专用章”。另外,还得到一张刷卡消费单据,显示金额:RMB:70.00。经庭审比对,公证保全的100首音乐电视作品与恒大公司享有权利的相应作品内容一致。经查明,2016年5月13日,恒大公司向快乐迪发送律师函称“恒大音乐与音集协达成协议,将其拥有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但将其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予以保留。你单位未经恒大音乐许可,亦未向音集协支付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恒大音乐拥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侵权行为,特函告以其通过友善方式妥善解决此事”。快乐迪于2016年5月14日收到该邮件。另查,沈阳市大东区快乐迪乐彩时尚歌厅为个体工商户常林经营的,至今营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调查,该场所经营项目中包含KTV业务。再查,恒大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涉案100部音乐电视作品,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恒大公司提供的《恒大音乐:卡拉OK精选集》光盘中作品的署名,作为恒大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恒大公司对《我一定会来》、《回家吃饭》、《爱爱爱情》、《校花》、《兄弟干杯》、《真的不同了》、《你很爱他对不对》等共100部涉案K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利。依据恒大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协议约定,恒大公司仅将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和放映权有关的使用和收取版权费事宜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管理,同时保留对侵权使用者自行维权诉讼的权利,故依据合同约定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恒大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快乐迪对于恒大公司并不享有本案诉权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快乐迪主张的公证问题,本案公证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关于知识产权内容的保全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无需进一步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公证文书证明的法律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快乐迪对本案中有效公证文书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与恒大公司主张事实不符,故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快乐迪未经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在经营活动中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进行营利,系对相关作品放映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快乐迪辩称的恒大公司起诉导致损害扩大问题,恒大公司是依法行使其合法享有的诉权,与损害扩大与否不具有因果关系。关于快乐迪辩称的恒大公司诉讼请求中删除涉案歌曲为请求不明确的问题,恒大公司的真实意思已十分明显,就是要求快乐迪停止实施侵害该涉案作品播映权的行为,故快乐迪只要达到停止侵害效果即属于实现恒大公司主张。关于恒大公司主张的其虽与音集协约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才享有诉权但该诉权可追讨此前侵权方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2015年11月26日恒大公司与音集协的《协议书》第二条词句的文义明确表明只有在2015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才产生恒大公司赔偿请求权,恒大公司损失数额只能从该日后发生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恒大公司对此前侵权行为不具有诉权。因恒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快乐迪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恒大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在本地区收取使用费用的情况、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流行程度、快乐迪经营地所属地域的消费水平、快乐迪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场所位置、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酌情确定快乐迪的赔偿数额。恒大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用属于调查取证合理支出,应依照恒大公司能够提供的真实票据确定快乐迪承担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快乐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恒大公司享有的涉案100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本判决附表)放映权的行为;二、快乐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恒大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三、快乐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恒大公司调查取证合理支出4,070元;四、驳回恒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快乐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恒大公司负担500元,快乐迪负担550元,因恒大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缴,快乐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恒大公司给付。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恒大公司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权利;二、快乐迪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恒大公司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三、如果快乐迪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恒大公司为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已经提供了合法的出版物。现快乐迪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恒大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在快乐迪经营的场所内,可以在任意包房内,随意点播恒大公司享有放映权的作品。快乐迪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作品放映的行为,已经得到恒大公司的许可,故快乐迪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失或者获利的证据,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恒大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在本地区收取使用费用的情况、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流行程度、快乐迪经营地所属地域的消费水平、快乐迪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场所位置、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9,070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快乐迪乐彩时尚歌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