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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强诉上海崇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强,上海崇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汪剑峰,侯文贞,上海起和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奕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强,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崇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4幢241室。法定代表人:罗崇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侯文贞,男,199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审第三人:上海起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3276室。法定代表人:王妮。原审第三人:汪剑峰,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原审第三人:上海奕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918号A442室。法定代表人:汪剑峰。上诉人许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崇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侯文贞、上海起和物流有限公司、汪剑峰、上海奕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2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谢 猛代理审判员 娄 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叶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