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彩仙、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彩仙,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桂0603民督48号申请人韦彩仙,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半县。被申请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法定代表人:刘志新。申请人韦彩仙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韦彩仙称,被申请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15247.04元。被申请人已确认欠申请人工资15247.04元未付,故申请人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5247.04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韦彩仙工资15247.04元。本案申请费60元,由被申请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A审判员 蒋艳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思华 更多数据: